國家公務員“兩院”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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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關于公務員改革的調研報告(下稱“報告”)已于10月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中最關鍵部分是,報告指出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已有8年未作調整,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建議盡快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除此之外,報告還重點提出,在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中,應該進一步將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細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推動公務員管理從“大一統(tǒng)”模式走向精細化分類管理。

“兩院”分類管理

據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相關公務員改革報告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內容是,報告指出現(xiàn)在絕大多數(shù)省(市、區(qū)),對公務員管理都是實行“大一統(tǒng)”模式,無論是從事綜合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機關人員,還是在一線執(zhí)法和輔助服務的政府部門人員,基本上都按同樣模式招錄、使用和管理,實行同樣的考核、激勵制度,這樣的公務員管理模式嚴重滯后。

對于公務員分類改革,《公務員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而之所以這項改革步伐緩慢,一方面是由于由于配套制度沒有跟進,另一方面也與地方的積極性有關。

上述人社領域專家告訴經濟觀察報,到為止,國內只有深圳和株洲等少數(shù)地區(qū)在探索公務員分類管理。深圳改革起步最早,取得的成果也較為突出。目前深圳總計有4萬多名公務員,其中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大約69%,綜合管理類占比居中,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人數(shù)最少。

對于公務員分類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除提出人社部等方面應盡快出臺行政執(zhí)法類和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guī)定、加快公務員分類改革步伐外,還建議對法、檢“兩院”的司法人員進行細分管理,具體就是要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這一點與中央推進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密切相關。

今年6月中央深改組會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以及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都有明確表述:下一步,法官、檢察官將不再按照公務員序列進行管理,而是啟用單獨的序列。

所謂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要明確,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人員并不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實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的目的,是著力消除司法行政化,同時解決目前法官、檢察官隊伍大、門檻低的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按照現(xiàn)在的《法官法》,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二三十歲的法學院博士到法院后就能任職法官,很難綜合分析復雜的案件,今后這樣的人才只能做法官助理,“經過三五年鍛煉、考核,確實行才可以做法官,有的人可能一輩子都做不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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