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太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及繳存基數
養(yǎng)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醫(yī)療保險:單位,7%,個人,2% ,大病醫(yī)療:5元
工傷保險:單位,0.6%,個人不用繳費
失業(yè)保險:單位,2%,個人,1%
生育保險:單位,0.5%,個人不用繳費
住房公積金:單位,10%,個人,6%
說明:2013年太原市社平工資:3325元,最低工資(標準):1125元,社保基數(最低標準):1995元
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
(一)繳存基數及計算口徑
1、自2013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2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當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fā)放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3、本年度的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13]43號)中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qū)、尖草坪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晉源區(qū)、小店區(qū)、古交市1290元;清徐縣1190元;陽曲縣1090元;婁煩縣990元。二是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太原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其他單位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太原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同時實行最高繳存基數限制;太原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9元,3倍為12027元。
4、繳存基數超過12027元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guī)定納稅。
5、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繳存比例及相關要求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10%、個人6%,不得高于單位12%、個人12%,在上述范圍內應當以偶數分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
2、同一開戶單位只能執(zhí)行同一種繳存比例,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年度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