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經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根據(jù)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分總則、生育調節(jié)、技術服務、優(yōu)待和獎勵、綜合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程66條。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全文2015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實施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fā)展綜合決策,堅持國家指導與群眾自愿、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依法管理與優(yōu)質服務相結合,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優(yōu)育。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統(tǒng)籌解決人口數(shù)量、素質、結構等問題的政策,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保證人口控制在預定目標以內。
第六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