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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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企業(yè)應如何處理?

案情介紹

某外貿公司女員工鄒某因計劃外懷孕生育二胎一事跟公司鬧上了糾紛,鄒某認為自己應正常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女職工“三期”產假和哺乳假待遇,而該公司認為其這是計劃外生育,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是不享受這個待遇的。而且公司為了杜絕此事,有意在規(guī)章制度里把“女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外懷孕生育的”定義為屬于嚴重違紀,以后如有女員工觸犯這一規(guī)定,公司將給予無償辭退。那么,鄒某的產假待遇要不要給?該怎么來給?

案例解析

案例中鄒某的情況屬于超生,超生是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的,將受到相應法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及至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的規(guī)定,超生人員將受到以上的處罰。

至于能否享受產假,根據(jù)4月28日的公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企業(yè)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因此,無論是未婚懷孕,或者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首先女職工享有“三期”特別保護,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還應該順延至三期期滿。相應的產假也應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第七條給予相應職工。

那么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能否享受相關生育津貼待遇呢?

根據(jù)相關生育保險規(guī)定,只有符合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才能享受生育險的報銷及津貼待遇,而違反政策的女職工則無法通過生育險獲得相關費用的報銷及產假津貼。

同時參照我國原《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yǎng)的時間不應發(fā)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yè)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的處理原則,為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基于女職工懷孕生產后的生理變化,用人單位對于懷孕的女職工可酌情給予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同時,提供與產假待遇相同的休息時間是女職工復原身體、照顧嬰兒之必須,不可剝奪;但如果完全與遵守國家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待遇無異,則不免不公,更有可能產生部分女職工恣意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長期不能在崗提供正常勞動,造成用人單位經營負擔的情形,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內對相應情形進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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