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我市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解決重度殘疾人長期照護困難,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推進殘疾人全面小康進程,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6〕3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溫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試行)》和《溫州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并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
溫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6〕3號)、《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浙江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號)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是為了彌補殘疾人由于自身殘疾而導致獲取收入困難、生活費用額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基礎上單獨發(fā)放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的一項社會生活補貼。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本市頒發(fā)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勞動年齡段殘疾人,均可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下列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一)違法犯罪,正在執(zhí)行監(jiān)禁刑罰的;
(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的;
(三)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
(四)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政策的;
(五)其他規(guī)定不能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
第四條 對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因公致殘、離休等生活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
第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根據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狀況核定,由民政部門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30%比例計發(fā),并隨著低保標準調整而動態(tài)進行調整,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報省民政廳、省殘聯和市民政局、市殘聯備案。
第三章 補貼申請及審批
第七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時辦理、公正公開”的管理辦法:
(一)申請。應由殘疾人本人、監(jiān)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戶籍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或監(jiān)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社區(qū))代為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見附件)。
(二)初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狀況等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對通過初審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區(qū))公示,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市、區(qū))殘聯。公示期間接到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針對異議的事實進行核實,并在公示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三)審核。縣(市、區(qū))殘聯收到初審意見后,對申請人的殘疾狀況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合格的申請轉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四)審定?h(市、區(qū))民政部門根據殘疾人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定,審定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審定結果反饋同級殘聯。通過審定的名單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區(qū))公布,未通過審核、審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除填報申請表外,需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申請人簽署同意《溫州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查詢及誠信承諾書》;
(五)低保證或低保邊緣家庭救助證等材料;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補貼發(fā)放
第九條 凡是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自遞交申請當月起計發(f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fā)放,應由縣殘聯會同縣民政、財政部門采取社會化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月發(fā)放,發(fā)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十條 各縣(市、區(qū))要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財政對各區(qū)在省財政經費補助的基礎上,不足部分按現行財政體制給予補助,其他縣(市)由當地財政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動態(tài)管理。各縣(市、區(qū))要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fā)放資格定期復核制度,對發(fā)放對象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資格復核采取補貼對象主動申報和主管部門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半年復核一次。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變故、戶籍遷移、收入變動、殘疾狀況等情況。因發(fā)放對象去世、戶籍遷出、收入增加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fā)放條件的,應即時調整,隨低保相關待遇同步停止發(fā)放。
第十二條 信息管理。各級民政、殘聯應按照政府預算公開和推進電子政務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健全殘疾人實名制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錄入、報送相關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實現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監(jiān)督檢查。各級民政、殘聯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fā)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各縣(市、區(qū))殘聯應加強殘疾人證管理,嚴格按規(guī)定發(fā)放殘疾人證;市民政、殘聯將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補貼發(fā)放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對違反規(guī)定截留、挪用、移用補助資金,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不到位,不發(fā)或少發(f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損害殘疾人權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規(guī)定,并在出臺后一個月內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轉發(fā)浙江省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溫民救〔2008〕215號)、《溫州市無固定收入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試行)》(溫殘聯教就〔2013〕21號)、《關于對市區(qū)重度殘疾人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溫殘聯教〔2007〕95號)同時廢止。
溫州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狀況,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fā)〔2016〕3號)、《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浙江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民!2016〕23號)等規(guī)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是為了解決殘疾人長期照護困難,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確保殘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單獨發(fā)放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用于照料服務的一項社會福利補貼。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持有本市頒發(fā)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殘疾人,均可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xù)6個月以上的。
下列殘疾人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違法犯罪,正在執(zhí)行監(jiān)禁刑罰的;
(2)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的;
(3)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
(4)60周歲以上已經享受養(yǎng)老服務補貼政策的;
(5)其他規(guī)定不能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
第四條 對既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又符合因公致殘、離休等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護理補貼(津貼)。
第五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采取按照殘疾類別、等級直接認定或由第三方評定的辦法進行認定。凡是能夠按照殘疾類別、等級認定的,可采取直接認定辦法認定;確實難以直接認定的,則采取第三方評定的辦法認定。
根據殘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為三類: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主要是一級肢體、一級精神、一級智力殘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主要是一級視力、二級精神、二級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級肢體殘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級精神和智力殘疾人。
各縣(市、區(qū))殘聯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健全殘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制度,并參照省殘聯、省民政廳、省衛(wèi)生和計劃委員會制定的《浙江省殘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指導意見》(浙殘聯發(fā)〔2016〕24號)執(zhí)行
第六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根據照護服務費用支出情況,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檔。照護服務費用包括護工工資、特殊護理消費品等支出。2016年全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指導線,分別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當地民政、殘聯批準由機構托養(yǎng)照料服務的殘疾人,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標準,加大補貼力度。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護理支出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省民政廳、省殘聯和市民政局、市殘聯備案。
第三章 補貼申請及審批
第七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應實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時辦理、公正公開”的管理辦法:
(一)申請。由殘疾人本人、監(jiān)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戶籍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或監(jiān)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社區(qū))代為其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見附件)。
(二)初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程度進行核實,并對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對通過初審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區(qū))公示,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市、區(qū))殘聯。公示期間接到異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針對異議的事實進行核實,并在公示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三)審核?h(市、區(qū))殘聯收到初審意見后,對申請人殘疾狀況、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合格的申請轉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四)審定?h(市、區(qū))民政部門對轉送的材料進行審定,審定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審定結果反饋同級殘聯。通過審定的名單應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區(qū))公布,未通過審核、審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除填報申請表外,需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補貼發(fā)放
第九條 凡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自遞交申請當月起計發(f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應由殘聯會同民政、財政部門采取社會化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月發(fā)放,發(fā)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有條件的地方,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發(fā)放。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十條 各縣(市、區(qū))要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財政對各區(qū)在省財政經費補助的基礎上,不足部分按現行財政體制給予補助,其他縣(市)由當地財政自行承擔。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動態(tài)管理。各縣(市、區(qū))要建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資格定期復核制度,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復核采取主動申報和主管部門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半年復核一次。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變故、戶籍遷移、殘疾狀況等情況。因發(fā)放對象去世、戶籍遷出、殘疾等級降低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條件的,從次月起停發(fā)護理補貼。
第十二條 信息管理。各級民政、殘聯應按照政府預算公開和推進電子政務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健全殘疾人實名制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按月錄入、報送相關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并逐步實現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績效管理。各級民政、殘聯應會同相關部門對殘疾人照料服務情況進行檢查和績效評價,進一步提升殘疾人托(安)養(yǎng)照料服務水平,充分發(fā)揮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使用效益。對于未達到規(guī)定照料服務標準的,應督促限期進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務資格;對于服務規(guī)范、績效突出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殘疾人照料服務應明確標準,相關服務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民政、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監(jiān)督檢查。各級民政、殘聯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fā)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各縣(市、區(qū))殘聯應加強殘疾人證管理,嚴格按規(guī)定發(fā)放殘疾人證;市民政、殘聯將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對補貼發(fā)放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對違反規(guī)定截留、挪用、移用補助資金,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不到位,不發(fā)或少發(f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損害殘疾人權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qū))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規(guī)定,并在出臺后一個月內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溫州市重度殘疾人托(安)養(yǎng)工程實施辦法(試行)》(溫殘聯教就〔2008〕81號)、《關于做好擴大重度殘疾人托(安)養(yǎng)工程實施范圍的通知》(溫殘聯教就〔2013〕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