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6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guī)范青年志愿服務,弘揚道德風尚,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青年志愿服務是指青年志愿者不為物質報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性行為。
青年志愿者是指經個人申請、青年志愿者組織登記,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組織是指從事青年志愿服務
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包括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及其下設的青年志愿服務站、服務隊。
第四條 共青團組織對青年志愿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選擇與自己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項目進行志愿服務;
(三)請求青年志愿者組織
和有關機關、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拒絕提供違反法律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服務;
(五)對青年志愿服務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并進行監(jiān)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難時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二)尊重被服務者的合法權利,保護被服務者的隱私和商業(yè)秘密;
(三)維護青年志愿者組織和青年志愿者的聲譽和形象,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行業(yè)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yè)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guī)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為社會團體法人。
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按照協(xié)會章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行業(yè)內青年志愿服務的組織、協(xié)調、管理和指導,維護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青年志愿服務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八條 青年志愿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
(二)支教助學、衛(wèi)生防疫、科技推廣、文體服務;
(三)環(huán)境保護;
(四)精神撫慰;
(五)法制與社會公德宣傳、法律援助;
(六)其他社會公益服務。青年志愿服務的重點應當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yōu)撫對象、城鎮(zhèn)下崗失業(yè)人員、農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以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青年志愿者組織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愿服務協(xié)議,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為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服務保障。青年志愿者組織在組織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對青年志愿者進行安全教育,為服務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青年志愿者及時提供援助,對可能出現安全風險的志愿服務,應當根據需要,為志愿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青年志愿者的人格,并就服務事項及安全隱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說明,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wèi)生保障及救助措施。
第十一條 青年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tǒng)一的青年志愿者標志,信守承諾,注重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志愿服務,不斷提高志愿服務在社會發(fā)展中的參與程度,把青年志愿服務納入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為青年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和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以及支持、幫助青年志愿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維護青年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yǎng)青少年的志愿服務精神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圍。鼓勵在校的青年學生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
教育、民政、衛(wèi)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為青年志愿服務提供相應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社區(qū)應當結合所轄事務,支持、幫助、指導青年志愿者組織、青年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為其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愿服務的宣傳報道,開展青年志愿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青年志愿者組織和青年志愿者的勞動。鼓勵和倡導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各種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 組織開展青年志愿服務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益。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加強對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愿服務給予資助和捐贈。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由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接收、登記,并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項用于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使用應當尊重資助和捐贈者的意愿,堅持公開的原則,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組織的資產。對非法占有、使用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以青年志愿者組織名義、標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和其他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青年志愿者按照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務時,給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有關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青年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青年志愿者組織在承擔民事責任后的追償事項按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青年志愿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為受損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及其志愿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