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必須要交賣房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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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語:對于不依法繳納個稅的人或逃避繳納個稅的人,其會同時受到行政方面與刑事方面的處罰。所以,各位千萬不要心存僥幸,認為一兩次不交個稅沒什么大不了,一旦被查出來,那么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好餓啦,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誰必須要交賣房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法律內容吧,歡迎大家的借鑒查閱!

誰必須要交賣房個人所得稅

一、賣房子的個人所得稅由誰承擔?

購房中的個稅是指個人所得稅,在賣方為個人的存量房(俗稱二手房)交易中才有此項稅種,此稅原則上應由賣方繳納,但由于現在交易中大多數售房方都選擇的凈收價,也就表示買賣雙方的稅都應由買方承擔。其中個人所得稅比例:

1、普通住宅:總價1%或(總價-成本)20%;

2、受贈或繼承所得按總價20%征收;

3、購買滿5年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交。

二、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還有哪些?

1、契稅有1.5%和3%兩種。契稅征收稅率的多少是由房屋是否為普通住宅來決定的。普通住宅界定標準為: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這3個條件全部滿足的住房為普通住房,普通住宅享受1.5%的優(yōu)惠稅率,非普通住宅則按3%稅率征收契稅。

2、營業(yè)稅有征收和不征收兩種。如果個人購買的住房不滿2年就轉讓,則業(yè)主需支付成交額的5.5%作為營業(yè)稅;如果已滿2年則不需支付該稅。

3、營業(yè)稅有全額營業(yè)稅和差額營業(yè)稅兩種。如果個人購買的住房不滿2年就轉讓,那么必須支付成交額5.5%的全額營業(yè)稅;如果個人購買的住房已滿2年再轉讓,普通住宅不用再征收營業(yè)稅,而非普通住宅(標準同契稅優(yōu)惠中談到的普通住宅標準)則需付售房收入減去購房價款的差額征收5.5%的營業(yè)稅。

4、個稅有20%和1%兩種。根據地稅局現行執(zhí)行的政策,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將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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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賣房子免交個人所得稅?

(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 賣方繳納)征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在這里有兩個條件:

1、家庭唯一住宅

2、購買時間超過5年。

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并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1%退還。

地稅局會審核賣方夫妻雙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產作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據,其中包括雖然產權證沒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門已經備案登記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類房產)。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么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征稅過程中對于營業(yè)稅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必須征收差額的20%。

不繳納個稅的后果有哪些

一、凡是年所得額超過12萬元的公民不依法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zhí)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兩種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是未造成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是造成了稅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是行政處罰,違法程度沒有達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由稅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

三、少繳或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沒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五萬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造成稅款流失的,承擔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

四、不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定罪量刑。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造成稅款流失,構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被定罪量刑,也就是說,該納稅人面臨牢獄之災!根據我國刑法第 201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賃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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