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兩個非法用工單位工作先后兩次同部位受傷有關賠償待遇問題的復函(閩仲委辦函[2006]3號)
2007-3-1
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2006年1月16日的請示件收悉,對于在兩個非法用工單位先后受到事故傷害人員一次性賠償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傷殘賠償問題
在兩個非法用工單位先后兩次在同一部位受到事故傷害人員一次性賠償問題,應依據在兩個單位的受傷害時間、傷殘鑒定的時間來確定適用標準。你委請示的問題是勞動者受傷時間、傷殘鑒定都在2004年之前,而且用人單位沒有為傷者投工傷保險的,應按照《福建省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例》(閩常[1994]24號)規(guī)定執(zhí)行,進行兩次賠償,如果受傷害人員要求一次性支付,應給予一次性支付。在第二次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有意隱瞞在前個單位第一次受傷致殘情況,且第一次受傷致殘對造成在后一個單位第二次受傷致殘有明確影響和作用的情況下,應根據實際具體情況適當減少勞動者在后一個單位第二次受傷致殘的賠償待遇。
二、關于賠償標準和賠償標準執(zhí)行時間問題。
對先后受到事故傷害人員一次性賠償應參照《福建省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賠償標準和確定賠償標準執(zhí)行時間。上述勞動者的賠償標準為定殘時勞動者所在地(市)上年度勞動者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賠償標準執(zhí)行時間也應確定為勞動者定殘之日起。
特此復函
福建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