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公布了53輛動態(tài)交通違法達到百起以上且未處理的車輛信息。
亂停車、亂變道現(xiàn)象此前這些上海的“馬路毒瘤”,因違法成本過低,導致個別違法行為人有恃無恐、屢次違法,同時對于存在多次違章逾期未處理的車輛和駕駛人,因缺少剛性處罰手段,車輛仍可上路行駛。
5月1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人大執(zhí)法檢查專題調(diào)研活動中獲悉,上海將修訂交管條例,違章逾期不處理或被限制上路。
上海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5月17日向市人大介紹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有關情況。目前,條例修訂草案初稿已經(jīng)形成,市政法法制辦正在梳理匯總34家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做進一步修改完善。
結合交通大整治行動執(zhí)法實踐和前期立法調(diào)研,公安部門建議通過條例修訂來破解執(zhí)法管理中遇到的瓶頸問題。相關負責人坦言,目前,涉及亂停車、亂變道、亂占道的部分行為,僅能處200元以下罰款,不計分,違法成本過低,震懾力度不夠,導致部分違法行為人有恃無恐、屢次違法。對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提出,對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出現(xiàn)一定次數(shù)上述違法行為的,暫扣駕駛證。
日前,上海公布了53輛動態(tài)交通違法達到百起以上且未處理的車輛信息。在交通大整治開展前,上海市有5起以上交通違法逾期未處理的機動車達10萬余輛,少數(shù)機動車逾期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超過300起,但對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缺乏剛性處罰手段,車輛仍可上路行駛。對此,公安部門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提出,對違法逾期不處理達到一定次數(shù)的,分情形暫扣駕駛證或行駛證,限制駕駛人駕駛資格、限制車輛上路行駛。
此前,處理交通違章時“代為記分”、“買分賣分”現(xiàn)象突出,使“駕駛人記分管理制度”對部分違法行為人形同虛設。對此,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機動車所有人對其車輛未盡管理義務、機動車1年內(nèi)出現(xiàn)一定次數(shù)違法且由其他駕駛人接受處罰的,暫扣車輛行駛證,限制車輛上路行駛,從而大幅壓縮“代為記分”、“買分賣分”違法空間。此外,對較嚴重的非機動車違法行為處罰執(zhí)行難的情況,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可暫扣車輛以確保處罰決定執(zhí)行到位。對老年代步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非標通行工具”是否應限制上路,以及交通執(zhí)法管理輔助力量權限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也分別予以了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對重大項目建設開展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的作用日益凸顯,但尚缺乏明確法律規(guī)定。如普陀環(huán)球港、閔行龍之夢、古北家樂福等項目在規(guī)劃設計時對交通影響考慮不足,導致建成后對周邊道路交通產(chǎn)生影響。對此,公安部門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提出,應當增加交通影響評價的專門條款,明確其地位作用。
上海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根據(jù)上海市人大要求,結合整治行動執(zhí)法實踐,進一步加強問題研究,繼續(xù)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根據(jù)計劃,法規(guī)草案將于6月中旬完成預轉正程序,力爭于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一審。
上!兜缆方煌ü芾項l例》修訂完善中
據(jù)《勞動報》報道,上海交通大整治2個月后,相關部門正在緊鑼密鼓研究推動修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昨天,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正在修改完善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擬對多次被罰款的亂停車、亂變道駕駛員以及違法逾期不處理車主采取扣證措施,針對“買分賣分”現(xiàn)象實施嚴懲,并對拒不當場繳納罰款的非機動車采取扣車行動。
截至5月16日,本市已查處10大類違法行為364.5萬余起,同比增加329.9%。市公安局透露,進入5月份以來,日均查處量達到11.7萬起,同比增加605.3%,深挖打擊買賣交通違法記分、偽造銷售機動車臨牌等犯罪行為,摧毀相關犯罪團伙9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10余人,查獲偽造號牌4.5萬余張。另外截至5月16日,已查處861起抗拒民警執(zhí)法案件,抓獲927名違法犯罪嫌疑人,其中刑事拘留299人、行政拘留628人。市征信辦、市人保局正在積極研究道路交通違法關聯(lián)個人征信、關聯(lián)居住證積分的相關政策。公安部門表示,對交通大整治不搞“一陣風”,大整治行動將常態(tài)長效推進。
作為交通大整治的重要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會、市法制辦正在抓緊修改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記者獲悉,針對目前民警執(zhí)法過程中比較集中的幾大問題,此次《條例》修訂將做出重點突破。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一是對部分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主要涉及亂停車、亂變道、亂占道行為。據(jù)市公安局介紹,上述違法行為目前只能處罰200元,不能記分,導致駕駛員違法成本過低、震懾力度不夠,一些違法行為人有恃無恐,屢次違法。針對這一問題,《條例》擬對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出現(xiàn)一定次數(shù)的上述違法行為的,暫扣駕駛證。
二是對違法逾期不處理的行為缺乏制約手段。大整治前,本市有5起以上交通違法逾期未處理的機動車達10萬余輛,少數(shù)機動車逾期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超過300起,而由于沒有剛性處罰手段,這些車輛仍然在上路行駛。這次《條例》修訂計劃對違法逾期不處理達到一定次數(shù)的,分情形暫扣駕駛證、行駛證,限制駕駛人駕駛資格,限制車輛上路行駛。
三是目前“代為記分”、“買分賣分”現(xiàn)象很突出,使得記分制度對一些違法者形同虛設!稐l例》草案提出,機動車所有人對其車輛未盡管理義務、機動車1年內(nèi)出現(xiàn)一定次數(shù)違法且由其他駕駛人接受處罰的,將暫扣車輛行駛證,以此大幅壓縮“買分賣分”違法空間。此外,非機動車違法罰款出現(xiàn)執(zhí)行難。上半年查獲、至仍未接受處理或繳納罰款的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目前有1.8萬起。因此條例擬提出,對此類嚴重違法行為將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