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將擬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tǒng)籌管理,相關情況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關于我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tǒng)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已于近日發(fā)布并對外征求意見。廣東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擬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tǒng)籌管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社保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該單位的部門年度預算安排解決。征求意見時間截止至4月30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廣東省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簡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粵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駐粵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按照通知規(guī)定在廣東省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其中,省屬駐穗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tǒng)籌;省屬駐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市工傷保險統(tǒng)籌。
省屬派駐省外地區(qū)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派駐地區(qū)的規(guī)定在當地參加工傷保險,也可以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tǒng)籌。中央及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駐穗的用人單位可以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tǒng)籌,也可以參加廣州市工傷保險統(tǒng)籌;中央及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駐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市工傷保險統(tǒng)籌。
根據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目前,廣東省本級統(tǒng)籌一類行業(yè)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0.15%。
根據《意見稿》,廣東省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納入統(tǒng)籌管理之后如何繳費?《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用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數額為所參保職工的工資總額與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納入該單位的部門年度預算安排解決。參保職工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
在新舊政策銜接方面,《意見稿》表示,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原工(公)傷人員同時符合其他公傷保障政策規(guī)定的,對于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與其他公傷保障待遇項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則落實其待遇。如果所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低于相同的公傷保障待遇項目標準的,由公傷保障渠道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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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特調標準提至277元
省人社廳9月30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同日,省人社廳就調整2017年度我省工傷傷殘津貼征求意見,擬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加發(fā),增加部分由定額、定比、傾斜調整(符合條件者)三者相加。
提高工亡職工供養(yǎng)家屬撫恤金
《通知》稱,從2017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具體是指201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7年1月起,在原發(fā)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fā)127元傷殘津貼。而2017年1月1日(含當日)后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fā)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fā)277元傷殘津貼。
《通知》提高了工亡職工供養(yǎng)家屬撫恤金最低發(fā)放額度標準。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各統(tǒng)籌地區(qū)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最低發(fā)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7年本市城鎮(zhèn)類的城鄉(xiāng)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fā)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zhèn)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tǒng)籌地區(qū)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zhèn)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zhèn)低保標準確定。
75歲及以上傷殘津貼每月加發(fā)100元
據省人社廳發(fā)布的《關于2017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征求意見稿》顯示,本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
定額調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額加發(fā)48元。定比調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4.8%加發(fā);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fā)。
傾斜調整部分,對2017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fā)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