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nèi)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chǎn))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滄州最低工資多少錢?滄州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guī)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滄州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從本月1日起,我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420元、1310元、1210元上調至1590元、1480元、1380元。
共分三檔標準
市區(qū)、黃驊市、任丘市、青縣、滄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420元上調至159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元上調至16元;
渤海新區(qū)(含中捷、南大港、臨港)、泊頭市、河間市、吳橋縣、肅寧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310元上調至14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元上調至15元;
海興縣、鹽山縣、孟村回族自治縣、南皮縣、東光縣、獻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210元上調至13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2元上調至14元。
最低工資標準為應發(fā)標準
不包括按規(guī)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艱苦崗位、露天采礦、流動施工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補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yè)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試用期也按標準發(fā)放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qū)的,應當執(zhí)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zhí)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將受處罰
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規(guī)定,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予以糾正和處理。對提供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個人有權向當?shù)貏趧颖U喜块T舉報、投訴。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fā)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補工資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賠償金。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