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肇慶最低工資多少錢?肇慶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guī)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肇慶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一、肇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最低工資標準
5月起全省平均提高19%。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我省上次調整標準的時間為2013年5月1日,考慮到2年未調整,本次調整平均增幅為19%,仍保持以下四類標準。調整后,我省最低工資水平總體居于全國前列。考慮到企業(yè)的生產經營需要,本次調整設置了2個多月的緩沖期,便于企業(yè)調整生產經營成本預算。
四類最低工資標準
1、廣州市
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
2、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
標準為15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其中珠海在此標準的基礎上上調到1650元/月、15.8元/小時;
3、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市
標準為135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
4、韶關、河源、梅州等十一市
標準1210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小時。
二、深圳最低工資標準
3月1日起,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將上漲222元,變成2030元,為全省最高!靶r工”的最低時薪,也將增至18.5元。其次是廣州市,由1550元/月提高至1895元,增幅22.26%;珠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由1380元/月提高至1650元/月,增幅近20%,標準居全省第三。加快建立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今年全省各類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shù)爻擎?zhèn)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可謂牽一發(fā)而動全身。職工醫(yī)療期間待遇、試用期待遇、死亡后的贍養(yǎng)標準以及部分省份的失業(yè)保險基數(shù)均與最低工資標準直接掛鉤,上調將帶來企業(yè)用工成本的提升。但長期來看,薪資上漲的趨勢不會改變,而中低收入人群將成為受益最明顯的群體。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進一步增強區(qū)域競爭力,吸引勞動力來當?shù)鼐蜆I(yè)。
三、北京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調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京人社勞發(fā)〔2017〕149號
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人民團體,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yè)等用人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 切實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基本生活,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jù)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1元/小時提高到22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法定節(jié)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49.9元/小時提高到52.6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yè),要通過平等協(xié)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xù)增長的企業(yè),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yè)等用人單位。
七、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