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于預算單位采購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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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在全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介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財政性資金進行了界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條例》將財政性資金明確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通過"預算管理"來界定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中的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購的管理范疇應當與預算的管理范疇相一致、相銜接。預算管理的具體范圍則由《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規(guī)定。

《預算法》第五條規(guī)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jīng)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在政府采購管理中,對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無論其資金來源,包括部分事業(yè)收入、經(jīng)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

王周歡強調(diào),在預算單位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情況下,《條例》對"財政性資金"的解釋與政府采購法立法時的解釋相比,實際上淡化了對資金來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預算單位進行的采購活動,都應依法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如此既便于操作和管理,又有利于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適用范圍和規(guī)模。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市場發(fā)育程度高,政府職能和事權清晰,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界定嚴格,財政資金供給范圍與政府職能和事權對應緊密,只對采購主體作出規(guī)定也就相當于對資金作了規(guī)定,不需要再強調(diào)資金來源。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最終為預算支出,實質(zhì)上相當于使用財政性資金,也應當納入政府采購適用范圍。因此,《條例》規(guī)定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為財政性資金,在采購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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