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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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育二胎的法定情形:

1.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這包括城鎮(zhèn)居民及農村村民;

2. 經指定機構鑒定,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 婚后一定年限(如5年)不孕(育),經指定醫(y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不孕(育)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規(guī)定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4. 夫妻為再婚(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況)的,原婚子女數量滿足一定條件的(通常雙方子女數量之和不超過2人);

5.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且滿足一定條件的;

6.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業(yè)戶籍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如偏遠山區(qū)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無兒家落戶的等);

7. 夫妻一方有一定級別因公傷殘的;

8. 夫妻一方從事特殊工作滿足一定條件的(如持續(xù)從事礦井采掘、出海捕撈等工作5年以上等);

9.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特殊身份的(如農業(yè)人口的夫妻雙方是烈士的獨生后代、被解救回鄉(xiāng)其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的婦女等);

10. 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具體可以查詢當地二胎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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