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溫州打工的江西人姚某沒想到,自己竟敢對兇狠的丈夫動手:因丈夫方明一直與他人有染并對自己多次家暴,去年8月16日,姚某被逼無奈將其殺死。而姚某更沒想到的是法院的“從輕”判決:溫州中院5日作出判決:姚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是4日生效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下稱《意見》)出臺后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姚某被認為受益于其中“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的規(guī)定。
其實,《意見》中一些新規(guī)定將能使更多家暴受害者獲益。如在適用人群上,比起去年底國務院法制辦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將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間的暴力行為排除適用范圍外,《意見》明確這些關系中的暴力犯罪同樣適用。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楊萬明還從4方面闡述了《意見》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
1.婦聯可幫忙報案。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單位(醫(yī)院、婦聯、村委會等)都可對家庭暴力積極報案。
2.代為訴訟。一些老人、臥床病人、小孩若確實不便報案或受到恐嚇不敢報案,檢察機關可以代為訴訟。
3.保護報案人隱私。司法機關將保護報案人的隱私,保護報案人的安全,打消被害人的后顧之憂。
4.防暴力升級。對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不會坐視家庭暴力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