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車安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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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學校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明確校長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定以下責任書:

一、校車車輛要求。學校自備或租用校車都稱為校車,校車應及時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經法定檢驗合格,確保其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

二、校車駕駛人要求。校車駕駛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體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要先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審驗合格后方能聘請;學校要與駕駛員簽訂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責任書;嚴禁聘用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累計分滿12分或者發(fā)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并負有責任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接送學生。

三、校車隨車護送人員要求。隨車護送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責任心強、思想政治覺悟高、身體心理健康,且應掌握相關的交通安全常識、應急救護常識;隨車護送人員要配合、監(jiān)督駕駛員按預定路線圖接送、遵守交通規(guī)則,按時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車中的小學生安全管理,以及小學生、家長、學校之間的交接工作;隨車護送人員在遇到突發(fā)事件時,必須按預定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人員及有關部門上報情況,并做好小學生安全轉移救護工作。

四、加強校車管理,確保小學生接送安全。學校校長、法人代表作為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負起校車管理職責。(一)要詳細掌握校內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以及校車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關材料發(fā)放到校內所有工作人員及小學生家長手中,與小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接送合同書、安全責任書,建立檔案;(二)要對接送小學生的所有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員定期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三)堅決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小學生,嚴禁用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接送小學生;(四)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車及其駕駛人、隨車護送人管理臺帳,對校車的日常運行維護與檢驗、駕駛人遵章守則及其審驗、交通事故與安全教育等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做好做細各種應急預案,切實加強學校校車的日常使用管理;(五)要定期和不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yǎng),隨時保證其安全技術性能處于完好狀態(tài)。學校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小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fā)現超載、超速或其他交通違章行為,應當制止。(六)學校組織春游等需要學生集體乘車外出活動的,要嚴格辦理報批手續(xù),且必須租用專業(yè)交通運輸部門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車、并配備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對行駛路線熟悉的駕駛人員;(七)對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按規(guī)定噴涂有公安廳交警總隊和省教育廳制定的統一標識。

五、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對因管理松懈,責任不落實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是民辦學校的予以取締。

六、要把學校校車安全管理作為學校各項考核的基本要素。

七、本責任書雙方簽字后正式生效。

八、責任書的要求不因責任人的更換而改變,責任人如有更換的,接任者繼續(xù)履行。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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