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審查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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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審查的幾項內容

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會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審查仲裁主體。主要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以申請人是勞動者為例,申請人一般應在法定的勞動年齡范圍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定勞動年齡的下限是年滿16周歲,上限是法定的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干部55周歲(按政策提前退休的除外);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應當屬于用人單位范疇,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

審查仲裁請求。主要審查《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所列的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同時審查每一項仲裁請求是否明確、具體、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未明確提出的權益主張仲裁機構不會審理或不予支持。

審查仲裁時效和相關證據資料。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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