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被調查處理,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下面是思而學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2017年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7年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一)
近年來,法院干警違紀違法問題時有發(fā)生。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對此,各級法院要擅長把問題轉化為財產,當真反思產生問題的原因教訓,查找隊伍管理監(jiān)督存在的軟弱環(huán)節(jié),有針對性地增強和改良隊伍管理工作。奚曉明違紀違法案件從干部管理監(jiān)視的角度來看,能夠從以下幾個方面吸取教訓。
一是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職員與當事人、律師接觸交往管理劃定。奚曉明長期與個別律師進行不正當來往,受律師請托干預案件審理,這是他走上違紀違法道路的出發(fā)點。從奚曉明案中汲取教訓,就要踴躍摸索加強干警“社交圈”治理監(jiān)督的有效辦法,及時發(fā)現(xiàn)和改正不正當交往的苗頭偏向,切實做到防微杜漸。
二是必需嚴格落實廉政危險防控機制。奚曉明長期在民商事審訊范疇工作,以致統(tǒng)一些時常打交道的人結成好處圈子,形成腐敗鏈條。從奚曉明案中汲取教訓,就要健全完善、嚴格落實干部輪崗交換制度,以有效防控廉政風險。三是必須重視法院干警家風建設。奚曉明將就妻子、放縱兒子,依照他們的意愿違規(guī)干涉案件、進行權錢交易,在親情的助推下滑入違法犯罪深淵。
從奚曉明案中汲取教訓,就要引導干警注重家庭教導,形成廉明家風,強化親情助廉措施,讓家人當好干警的“守門員”。
2017年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二)
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周強強調,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進一步加強學習型、服務型、創(chuàng)新型機關黨組織建設,堅持從嚴管理隊伍,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思想保障和紀律保障。
周強強調,要堅持典型引路,嚴格管理隊伍,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要把向先進典型學習活動作為加強人民法院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向鄒碧華同志學習活動,教育、引導廣大干警堅定理想信念,堅持法治信仰,深入踐行,爭當鄒碧華式的好法官好干部。
要廣泛開展警示教育,以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令計劃、蘇榮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作為反面教材,汲取深刻教訓,切實引以為戒,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堅持用“三嚴三實”要求修身用權律己,努力查找不嚴不實問題。要從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的監(jiān)督制約,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深化司法公開,讓司法權運行在陽光下,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要嚴格管理隊伍,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jiān)督,對違紀違法行為從嚴懲處,以零容忍態(tài)度懲治司法腐敗,確保法院隊伍的純潔。
2017年奚曉明案件心得體會(三)
有媒體從中紀委的上述通報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曉明所犯錯誤中“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新鮮提法。還有媒體借此梳理了最近兩年中紀委相關通報中不斷出現(xiàn)的一些提法,比如“與他人通奸”、“違反八項規(guī)定精神”、“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黨的政治規(guī)矩”、“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能人腐敗”、“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這些詞匯的出現(xiàn)和頻現(xiàn),既反映了中紀委查處違紀官員的維度,也反映了違紀官員的錯誤性質。
當然,具體到奚曉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調查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肯定不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這么簡單。兩個多月前,在奚曉明被調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體指其涉嫌違法繆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額財產爭議的案件中,公然無視證據,無視法律界、法學界幾乎眾口一致的法規(guī)認知,強行通過對其所“關照”方有利的判決。實際上,也正是這些判決,尤其是其中轟動法律界、法學界的公然悖法、顯失公正的判決,加速了奚曉明落馬一刻的到來。
奚曉明落馬了,奚曉明繆判的案件還沒有被糾正。奚曉明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奚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錯案,卻并非因其被調查、被繩之以法而能改變。改正這些錯案等系列善后工作,顯然已不是奚曉明所能。而中紀委通報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曉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質外,實際上也指明了應該為奚曉明善后的主體機關。
官員腐敗所得,實際上就是其違法的風險成本和利潤。違法程度越甚,違法過程越明顯,其行為的風險就越大,由此帶來的利潤也越高。從另一個角度看,官位越高,權力越大,其職務行為所及的影響面就越廣。因此,善后由于奚曉明因腐敗而違法行權繆判的案件,就不僅是恢復個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內樹立法治信心,樹立社會正義和公正的必須舉措。
從一定意義上講,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有時甚至比查處腐敗官員本身還困難。腐敗官員違規(guī)、違法行權,既是職務行為,就難免牽涉到職務過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糾正”和“改正”的過程,就又難免帶出新的泥巴。
最近兩年,人們多關注腐敗官員落馬的官階、數(shù)量乃至腐敗情節(jié)、落馬過程,而對腐敗官員造成損失的挽回、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糾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案件的改正等結果注意不多。腐敗官員落馬,固然是反腐敗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也同樣是讓公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反腐敗成果。沒有腐敗官員落馬后的“挽回”、“糾正”和“改正”,反腐敗的效益就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