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業(y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企業(yè)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年薪。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所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jiān)督,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章 工資支付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依據(jù)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格、本單位經濟效益,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的方式,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第八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時足額或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jù)政府發(fā)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qū)、行業(yè)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等,逐步增加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協(xié)商形式,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并應向本單位全體員工公布。
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有關工資支付制度的內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工資支付內容。工資支付內容主要包括: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
第十二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可以用現(xiàn)金支付工資,也可以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用人單位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工資時,勞動者本人或受委托人應當簽名蓋章。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的賬戶,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的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發(fā)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支付單位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應發(fā)和扣減的項目、金額、員工簽名或者其工資賬號等事項,并依法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十五條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制度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工資發(fā)放時如遇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資。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完成情況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fā)工資的,在工作任務完成后結算并付清。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工資。
建筑施工企業(yè)經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后可分批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并付清,次年元月十五日前結算并付清上年度工資余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有關工資支付的條款被依法確認無效后,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參照本單位或者同類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一次性結清工資。
第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同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赤投鍍涔省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依法享受產假、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