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準許提出校內轉院、轉專業(yè)的申請:
(一)學生確有擬轉入某專業(yè)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yè)更能發(fā)揮其專長(具體標準由學院確定)。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醫(y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yè)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yè)學習者。
(三)學校和院根據(jù)需要調整專業(yè)時,學生也可以提出轉院、轉專業(yè)要求。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學院、轉專業(yè):
(一)本科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學生;
(二)某些特定的學科專業(yè),學校派人單獨面試考核接收或提前錄取的學生。
(三)正在休學的學生;
(四)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第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yè)。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yǎng)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它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并報山西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xù);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xù)。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