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法律法規(guī)你應該知道
單位拖欠社保須交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yè)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
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單位延期繳費時間最長一年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