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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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有以下各項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理自己的勞動權利。申訴人可以放棄或變更申訴請求;被訴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有權提出反訴。變更申訴請求應當在仲裁庭質證前提出,反訴應在答辯期結束前提出。

二、仲裁費由申訴人和被訴人在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后預交,申訴方或者反訴方不按照規(guī)定預交仲裁費的,視為放棄申訴或反訴請求。

三、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調解,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是爭議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調解書在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規(guī)定的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調解的優(yōu)勢在于能夠盡快地解決爭議。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依法進行裁決,仲裁裁決不是最終結果,爭議中的任何一方在接到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超過期限不起訴的,裁決書就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四、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即在庭審辯論終結前當事人知道本案的承辦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五、當事人有權收集、提供證據。當事人要求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要求對賬目進行審計的,應繳納鑒定、審計費用,對不按照指定的數額和期限繳納費用的,視為放棄該項請求。當事人在仲裁庭上也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或要求對證據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勘驗。

六、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許的范圍內,可以查閱或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和法律文書;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有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七、應到庭的當事人必須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參與仲裁的審理活動,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答辯期內仲裁委決定開庭的,當事人如對開庭時間有異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否則視為同意在答辯期內開庭。被訴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書面送達出庭通知書以后,申訴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允許中途退庭的,視為放棄抗辯權。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缺席裁決。

八、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律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仲裁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認定事實的,沒有證據,仲裁將無法認定事實,并無法支持您的主張。書證應提供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提交外文證據必須有中文譯文。當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舉證時限舉證或舉證不能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九、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仲裁權利,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擾亂仲裁庭秩序,開庭時不準隨便走動,不準喧嘩、鼓掌、吵鬧,不得使用無線電尋呼機、電話機,非經仲裁庭許可,不得發(fā)言、提問,不得拍照、錄音、錄像,不允許進行人身攻擊。對嚴重反仲裁庭紀律,經勸告不改者,申訴按撤訴處理,被訴人責令退出仲裁庭,按缺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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