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xiàn)在:
(1)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后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不同之處表現(xiàn)在: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