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號
┌────────┬───────────────────────────┐
│ 申訴人 │ │
├────────┼───────────────────────────┤
│ 被訴人 │ │
├────────┼───────────────────────────┤
│ 案 │ │
│ 情 │ │
│ 摘 │ │
│ 要 │ │
││ │
││ │
││ │
││ │
├────────┼───────────────────────────┤
│ 承辦人 │ │
│ 意見 │承辦人: 年 月 日 │
├────────┼───────────────────────────┤
│ 審批 │ │
│ 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 備注 │ │
└────────┴───────────────────────────┘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審批表說明
一、本表是根據(jù)《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guī)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制作的。
二、本表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承辦人,對經(jīng)審查需要立案的人事爭議,報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時填寫的格式文書。
三、案情摘要由承辦人填寫,應簡明扼要地將爭議基本情節(jié)及申訴理由與請求寫明。并將申訴人及有關材料附上一并報批。
四、批準立案之日為案件受理之日。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承辦人應從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同時按照《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guī)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填寫《仲裁庭組成人員審批表》報批。
五、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承辦人,對經(jīng)審批未予立案的人事爭議,應于審批之日起7日內將《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