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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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事由:

查明事項:

適用依據(jù)及決定內(nèi)容:

本決定書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裁員:

年 月 日

書記員:

《決定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nèi),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jié)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六條 因出現(xiàn)案件處理依據(jù)不明確而請示有關(guān)機構(gòu),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jié)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三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仲裁委員會處理管轄異議申請、回避申請、撤回(或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中止審理、撤銷案件、補正裁決書等事項時使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處理管轄異議申請、回避申請、撤回(或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中止審理、撤銷案件、補正裁決書等事項時,可以使用決定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原籍、現(xiàn)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職務,律師只需寫姓名及律師事務所所名;單位寫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況等。

3.事由中應寫明制作決定書的事由,如被申請人在答辯期內(nèi)提出管轄異議申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當事人申請中止或延期審理,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等。

4.查明事項中寫明針對制作決定書的事由或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查明的基本事實,如判斷管轄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回避事由、引起中止或延期的事由、申請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等。

5.適用依據(jù)及決定內(nèi)容可根據(jù)不同的適用情形,援引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jù),作出不同的決定,如:駁回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決定移送至××仲裁委員會管轄,駁回申請人的回避申請;決定自×年×月×日至××之日中止審理,決定延長審理期限X日等。

6.決定書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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