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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送來的申訴書已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本委審查,申訴書中所提及的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受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 下:
一、請你(單位)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本通知。
二、請?zhí)顚懛ǘù砣?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的請?zhí)顚懯跈辔袝,?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按照規(guī)定,請在接到本通知書 日內向本委交納受理費 元,預交處理費 元。
四、請向本委補充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
說明
一、本通知書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規(guī)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書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訴人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有要求申訴人補充其他材料等事項,可在通知書第四項下行增條續(xù)寫
四、本通知書應在決定受理案件七日內送達申訴人。
五、送達本通知書,應隨同送達授權委托書一份,如果申訴人是單位的,應隨同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六、本通知書應一式二份,一份發(fā)送,一份留存。送達時,應使用送達回執(zh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