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改革后的報名條件,司考改革后怎么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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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于完善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制度的意見》。2015年12月20日:*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完善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制度的意見》,根據(jù)該文件,對關鍵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改革實施時間

該文件上說,所有改革完成時間是2017年底。也就是說,這個改革最早是在2017年實施,最晚是在2018年實施。對于許多人而言,是最后一次考試機會了。

  二、非法本、非全日制、雙學位學生如何獲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報名資格

文件原文: 2、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以上是文件原文,根據(jù)文件原文,以下事項明確:

第一,如果用法學類學歷,必須是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如果一個人,本科非全日制,又考取了法學類碩士學歷(全日制),是不符合“學歷條件”要求的。

第二,如果一個人本科是非全日制,那么必須考取非法學類研究生學歷(全日制),才符合學歷方面的條件。

(“學歷”法學類只認全日制本科。非法學類“學歷“認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碩士。)

第三,雙學位同學福音。如果一位同學,本科是全日制非法學類專業(yè),則已經滿足了學歷要求,同時輔修了第二學位是“法學學位”,符合條件。

  溫馨提示:


如果是非全日制本科生(不管專業(yè)是否為法學類),只能有兩條途徑滿足學歷要求:

第一,考取全日制非法學類研究生學歷(考全日制法律類研究生不符合條件)。

第二,或者重新參加高考,考全日制本科學歷。

具體報名條件解讀如下:(僅屬于解讀,具體規(guī)定還需等正式文件頒布)

1.全日制法學類(含馬克思主義理論、政治學、民族學、社會學、公安等)本科學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2.全日制非法學類本科學歷或研究生學歷+(法學類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即使是在職法律碩士、法學碩士也沒問題,只要有法學類學位就可以了。)

3.全日制非法學類本科學歷或研究生學歷+(三年法律工作經驗)

4.本科非全日制,只能考取全日制非法學類研究生學歷(或重新高考),然后重復第2、3條。

5.雙學位。全日制本科非法本,輔修第二學位法學,可以直接報名。

6.依照慣例,大四上學期9月可以考試。在讀研究生可以考試。

拓展閱讀: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強迫交易罪

(一)概念與特征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雖然在市場活動中存在各種形式的強迫交易行為,但只有下列情節(jié)嚴重的強迫交易行為,才構成本罪: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如何處理本罪與搶劫罪的關系,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由于本罪屬于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經營或交易活動中才可能發(fā)生本罪。換言之,主體是否經常進行商業(yè)活動,或者以商業(yè)營利為生,影響著強迫交易罪成立與否的判斷。教師以暴力行為強迫學生以200元購買其價值2元的圓珠筆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搶劫。其次,本罪的暴力、脅迫沒有程度的要求。如果暴力、脅迫達到搶劫罪的要求,則應認定為搶劫罪。最后,本罪雖然可能表現(xiàn)為強迫他人以不公平價格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但這里的“不公平價格”只要略高于公平價格即可。如果以暴力、脅迫為手段,以商品交易為借口侵犯財產的,則應認定為搶劫或敲詐勒索等罪。

(二)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226條和第231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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