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完善處理群眾投訴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機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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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工作進入了關鍵期和攻堅期。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全面應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為更好地服務廣大學生和家長,規(guī)范處理群眾投訴的各類學籍管理問題,現(xiàn)就建立完善有效協(xié)調處理工作機制通知如下。

一、責任主體。所投訴問題只涉及一所學校的,該學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處理責任單位。如涉及兩所學校,兩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處理責任單位。原則上,兩校在同一縣域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在同一地市兩個縣域的,由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在不同省份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業(yè)務主管部門承辦具體工作。處理層級有爭議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二、核實分辦。處理責任單位對應由本級負責辦理的投訴,在3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單位下發(fā)核查單(附件1)核實情況,相關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反饋核查單。應由下級處理的,逐級轉由相應層級處理。如是來電,可直接向來電人提供下級處理問題熱線電話號碼。應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的,應及時向來電人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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