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戶對象及條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均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對歷年來出生、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未人戶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隨父或隨母人戶的規(guī)定,憑《出生醫(yī)學證明》或醫(yī)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1996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應當具備《出生醫(yī)學證明》)、街道(村)證明、知情人證明、民警調查材料等,申報人戶。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2)對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隨父人戶的16周歲以下(在校生不超過19周歲)的子女,可以隨父人戶(但城鎮(zhèn)居民戶口不得轉為農村居民戶口),學齡前兒童優(yōu)先予以解決。
2、入戶手續(xù)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必須由申請人填寫《新生嬰兒隨父(或監(jiān)護人)登記常住戶口申請表》,同時隨附《出生醫(yī)學證明》、《結婚證》、其父的住房證明等有關證件、證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嬰兒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審查核實后,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查驗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續(xù)或相關調查處理材料,對無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續(xù)或調查處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辦理人戶登記后應及時通報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
(2)申請未成年子女隨父人戶的,必 須由其父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住房證明,《結婚證》、子女及配偶的常住戶口簿、居 民身份證及屬在校生的學籍證明等有關材料,由人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區(qū)、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準,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等辦理遷移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