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1、出生登記
(1)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憑醫(yī)院簽發(fā)的出生證,到嬰兒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2、收養(yǎng)嬰兒登記 夫婦結婚多年,年齡在35周歲以上,經醫(yī)院檢查,一方確無生育能力的,可持市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fā)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3、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y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4、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管理 在暫住地擬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按規(guī)定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暫住三十天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到達暫住地十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游、就醫(yī)、就學等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租憑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居(村)民家的,應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5)暫住在內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持船戶口簿和《船民證》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陸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6)其他暫住人員,由個人到暫住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應當交回《暫住證》。
(7)辦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續(xù)
①房屋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guī)定。
a.結構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b.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庫、站等保持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