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1996年10月25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修訂。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作出決定,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方可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如需要臨時調(diào)整會議議程或者日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日的10日前,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
對準備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和提案人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日的15日前,將議案的有關材料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應當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diào)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新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三)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
(四)與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有關的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負責人。
常務委員會會議邀請市政協(xié)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fā)言權。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可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以聯(lián)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新聞單位應當進行宣傳報道;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委員會擬訂議案草案,并委托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寫明案由、案據(jù)和方案。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部門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提供相關資料,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對任免案,提請任免的部門應當提交書面報告,介紹被提請任命人員的具體情況以及提請任免的理由。必要時,被提請任命人員應當?shù)綍,回答詢問?/p>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審議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報告后,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付表決,并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調(diào)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并且根據(jù)調(diào)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時,應當由市長、院長、檢察長或者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屬工作部門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應當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可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報告人及有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p>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重要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整理后,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書面告知有關部門限期研究處理。
承辦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后,可以就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或者決定。報告工作的部門應當將貫徹執(zhí)行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五章 質(zhì)詢
第二十四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zhì)詢案。
質(zhì)詢案必須寫明質(zhì)詢對象、質(zhì)詢的問題和內(nèi)容。
第二十五條 質(zhì)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zhì)詢部門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zhì)詢機關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 質(zhì)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zhì)詢部門的負責人到會答復。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zhì)詢案人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zhì)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質(zhì)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zhì)詢部門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fā)會議或者印發(fā)提質(zhì)詢案人。
第二十七條 提質(zhì)詢案人對受質(zhì)詢部門的答復不滿意的,按本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受質(zhì)詢部門再作答復。
第六章 發(fā)言與表決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上要積極發(fā)表自己的意見,發(fā)言要緊扣議題,簡明扼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與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條 議案需要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常委會審議交付表決的議案、決議、決定等經(jīng)原則通過后,可授權主任會議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 任免案實行逐人表決或合并表決。
常務委員會表決下列任免案,應當逐人表決:
(一)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代院長、副院長;
(三)市人民檢察院代檢察長、副檢察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外,其他任免案可以合并表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合并表決的任免案中的個別人員提出異議的,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實行逐人表決。
第三十二條 議案及其它需要表決的事項,都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決定、決議以及其他議案,應當分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發(fā)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