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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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動拆遷基本法規(guī)政策問答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決定進行動拆遷?

答:目前,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市、級人民政府在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主要情形有:為了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等相關的公共事業(yè)建設、安居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舊區(qū)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建設項目。因此,關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即建設項目的組織與實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實施都是由政府組織;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優(yōu)先;三是禁止為經濟利益集團、個人利益進行拆遷。

2 什么是“二輪征詢”?

答:第一次征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計劃。第二次征詢主要征求居民對改造方案的意見,與居民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一定期限內,居民簽約戶數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協議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啟動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數磚頭+托底保障”?

答:“數磚頭+套型保底”,是上海舊區(qū)改造一種新機制,如果“數磚頭”也不能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就要進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說起碼要給居民確定一個居住面積底線。這在以前的動遷政策里是沒有的。所謂“套型保底”,指針對舊改地塊的房屋普遍不獨立成套的現狀,按照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以被拆除房屋為基本單位,套型面積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具體由動遷新政試點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滿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遷居民的居住現狀和生活水平。

4. 結果公開如何理解?

答:結果公開應當包括:(1)各種依據公開,包括拆除房屋的權證、建筑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認定等。(2)操作過程公開,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權屬、人口調查,建筑面積、居住困難的認定,拆遷評估、簽約、裁決等各環(huán)節(jié)。(3)簽約內容公開,包括貨幣補償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及其他補償費用。

5. 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答:依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舊區(qū)改造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關于調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試點工作的意見》內容,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為:

1、公房:評估價格×8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2、私房:評估價格×10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評估價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

6. 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如何計算?

答: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應安置對象×22平方米/人-補償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積)

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以市屬配套商品房平均單價為基準,由各試點區(qū)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被拆遷戶的應安置對象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參照本市住房保障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的申請條件和審核辦法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對象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有異議的,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補償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積=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

居住困難戶增加的貨幣補貼可與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價值補償款合并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異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難戶貨幣補貼后,該戶視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遷人應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7. 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是誰?

答:拆遷私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協議,被拆遷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確定,若只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則以國有土地使用者所載明的使用人確定。產權人已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由繼承人簽約。

拆遷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協議,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承租人已故的,依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滬房地資〖2001〗673號)規(guī)定,由繼續(xù)承租該房屋的同住人簽約;同住人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簽約代表;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指定確認。

8. 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權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9. 何謂動遷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稱“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本市重大工程、重點舊區(qū)改造等建設項目被拆遷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 配套商品房的開發(fā)建設標準是怎樣的?

答:首先,配套房應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其次,配套房的建設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規(guī)劃設計:(1)符合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guī)劃指標;(2)住宅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左右2室1廳為主要房型,適當配置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廳或者2室戶,少量配置建筑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廳。高層住宅房型設計的面積可適當放寬;(3)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建設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另外,市有關部門在審批市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市房地資源局的意見;區(qū)縣有關部門在審批區(qū)縣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征詢區(qū)縣房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11. 配套商品房在拆遷過程中應遵循怎樣的供應標準?

答:配套房應當優(yōu)先供應給以重大工程為主的城市建設動遷基地中的困難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請、審核條件、開具供應單、簽訂配套房預(銷)售合同的程序辦理。配套房的具體供應對象和供應程序,由區(qū)縣政府規(guī)定并公布。

12. 配套商品房的質量是否有保證?

答:配套房的買受人有權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

13. 配套商品房如何辦理房地產登記?

答:配套房的購房人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房地產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內注記“配套商品房”字樣。

14. 拆遷補償款的可分割范圍?

答:私房共有人一般情況下分割房屋價值部分(貨幣補償款);承租人與同住人可對拆遷補償安置款的部分予以分割,但要區(qū)分不同情況,房屋使用權人應由產權人安置,如果拆遷補償款中按協議屬于使用權人所有的才有權分割。

15. 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么原則處理?

答: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guī)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16. 代管房產拆遷過程中,應如何操作?

答:凡經批準拆除的代管房產, 區(qū)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應會同房管局或管理單位先審核產籍產權、房屋建筑面積, 原使用情況作好記載,拆除單位按拆遷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安置、補償。拆除代管房的補償價款一律交由代管單位(房管部門或管理單位)保管。

17. 如何正確理解“違章建筑”?

答:依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52條,拆除違章建筑的不予補償。因此拆遷實務中產生不少的相關糾紛。依據國務院2011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18. 拆遷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裁決作出后又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安置補償協議的效力如何?

答:房屋拆遷裁決是在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房管為保證房屋拆遷順利進行,因一方當事人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處理。而民事主體之間,對自己的民事權益依法享有處分權,拆遷雙方在裁決后再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是雙方對其民事權利的再處分,不違反民事意思自治原則,且法律亦無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如果房屋拆遷裁決作出以后,拆遷當事人又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9. 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并與拆遷人達成協議,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起訴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上海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局裁決。即只有在拆遷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房地局才能夠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決。已經達成拆遷協議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決。

拆遷人與私房所有人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后,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決的,因其和拆遷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拆遷安置補償權利義務關系,其起訴要求房地局履行對自己與拆遷人的拆遷安置補償糾紛裁決法定職責的,應駁回訴訟請求。

拆遷人與部分共有產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后,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決的,因房地局無權否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效力,協議有效情況下,其再作裁決亦無法律依據,故應當判決駁回其他共有人要求房地局裁決的訴訟請求。其他共有產人與拆遷人及部分共有產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拆遷人與公房承租人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后,其他同住人因拆遷而產生的安置款分割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出租私房或公房為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與拆遷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承租人因未獲補償而要求房地局裁決的,因其與拆遷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安置補償權利義務關系,其起訴要求房地局裁決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公房承租人與拆遷人之間,不能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其他同住人在遲遲得不到安置的情況下,可以以拆遷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民事訴訟,法院將公房承租人(被拆遷人)列為第三人進行民事訴訟。

20. 當事人因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當事人因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達不成協議,應當先向有關機關申請裁決。未經過裁決而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 被拆遷人為境外居民的,應如何就拆遷安置房(款)辦理公證?

答: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前款規(guī)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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