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
號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現(xiàn)予發(fā)布, 自一九九五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辦法。?
二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
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四條 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
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xx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jiān)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二章 鑒定范圍?
六條 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xx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shù)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規(guī)定。?
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