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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華立科技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廣東省教育廳、國家開發(fā)銀行廣東省分行《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等文件的通知》(粵教貸〔2007〕4號)以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貸〔2007〕5號)精神,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zhí)行,有效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促進學院和諧建設,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在國家開發(fā)銀行廣東省分行和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我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申請、審批、發(fā)放和回收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貸款銀行是指為廣東省高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的國家開發(fā)銀行廣東省分行。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主管學生管理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的學生資助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全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制定學院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實施辦法及獎懲措施,明確相關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協(xié)調各職能部門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關系,并對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考核。

第五條 學院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設在學生處),在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1、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院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2、負責與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的日常業(yè)務聯(lián)系;

3、在貸款銀行和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批和貸前、貸后的組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

5、指導各學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學部成立由學部分管學生工作的部長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并按規(guī)定報送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建檔。

2、按照統(tǒng)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臺帳,及時掌握每位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并與學貸中心的管理臺帳始終保持一致。

3、配合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催繳和清收本學部國家助學貸款。

4、及時完成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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