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中國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建國初,中國曾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fā)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6級的警銜制。但由于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未成熟,而擱置起來。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后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于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1983年11月,公安部向*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4年2月,*胡耀邦主持*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公安部的匯報。由于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后,再實行警銜制。1988年6月27日, 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楊尚昆、李鵬、喬石等中央領導聽取公安部匯報后,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并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后,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毒晽l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后正式修改為《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guī)定,認為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為目前在編在職的人員,共約130萬人。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76萬余人;公安機關派駐在鐵道、交通、農航、林業(yè)等部門的人民警察20余萬人;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部門的人民警察28萬余人;國家安全機關的有關人員約3萬人;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萬余人。除此之外,不屬于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如公安部門和上述機關中的后勤服務人員、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實行警銜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2006年8月2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公安現(xiàn)役部隊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銜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自1988年我國重新實行軍銜制度以來,公安現(xiàn)役部隊共有63名同志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
等級設置
警銜等級的設置為5等13級。
1等是總警監(jiān)、副總警監(jiān),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2等是警監(jiān),分3級,1級和2級警監(jiān)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3級警監(jiān)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長批準授予;
5等是警員,分2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根據這一方案測算,警監(jiān)為0.26%,警督為25.56%,警司為60.71%,警員為13.17%。比例和結構比較合理。
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標志著評授警銜工作已進入了實施階段。
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總理朱?基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問題的通知
發(fā)布部門: 財政部、人事部
發(fā)布文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事部門:
經國務院批準,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警銜津貼的執(zhí)行時間
警銜津貼從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警銜津貼的執(zhí)行范圍
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于各級公安、安全、監(jiān)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
三、警銜津貼標準
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按銜級執(zhí)行相應的津貼標準。各銜級每月的警銜津貼標準為:二級警員64元,一級警員68元;三級警司72元,二級警司76元,一級警司80元;三級警督85元,二級警督90元;一級警督95元;三級警監(jiān)100元,二級警監(jiān)105元,一級警監(jiān)110元;副總警監(jiān)116元,總警監(jiān)123元。
實行上述警銜津貼標準后,人民警察原工資標準高出其他行政人員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
警銜津貼標準隨國家公務員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意見并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qū)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
五、警銜津貼的發(fā)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fā)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guī)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
(三)正常晉升警銜、受晉銜獎勵或受降銜處分人員,其警銜津貼分別按晉升或降低后的警銜執(zhí)行,并從晉升或降低的下1個月起計發(fā)。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fā)給;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fā)給。
(五)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xù)工作滿5年并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fā)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zhí)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fā)比例計入退休費。
(六)對1994年12月31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xù)工作滿5年并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打折扣后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六、經費來源
實行警銜津貼的所需經費,按現(xiàn)行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地方財政確有困難的,可以視財政超收情況,分步分期補發(fā)。
七、組織領導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津貼,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人民警察的關懷。
為解決人民警察的工資待遇問題,國家在目前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盡了最大努力。為了保證警銜津貼的順利實施,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zhí)行政策。凡違反政策規(guī)定,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者責任。同時,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