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全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宿人社發(fā)〔2015〕303號
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和《宿遷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就調整全市因工傷殘人員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5年6月底前因工致殘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且從企業(yè)領取定期傷殘津貼的人員;因工死亡人員符合供養(yǎng)條件的親屬。
二、調整項目
定期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三、調整內容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在原基礎上上調10%。
2.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在原基礎上上調10%。
3.生活護理費在原基礎上上調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每月最低發(fā)放標準分別為958元、766元、575元,經上調10%后仍然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執(zhí)行。
四、執(zhí)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5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