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的,須在收到市級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填寫《再次鑒定申請表》(并按申請表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要求:
1、收到市級鑒定結論的依據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對);
2、填寫《再次鑒定申請表》,申請方填寫欄目應齊全;
3、隨附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3)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復印件(含初次、復核)
(4)有關病史材料(包括醫(yī)學診斷證明、出院記錄、各項檢查報告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聯系人、聯系電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
5、鑒定費800元。
6、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一方應當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發(fā)生工傷之日工傷職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兩份)。
申請時間:
每個工作日上午9:00-11:30
地址:無錫市廣瑞路2號(市人力資源市場內)3樓61號窗
電話:82411203、82411205、82411200
郵編:214011。